2020年3月3日,在倫敦工業(yè)會議中,融資小組成員總結稱,雖然小型堆(SMR)比大型反應堆更容易獲得私營部門投資,但政府對初期項目的支持對吸引私有資本而言仍至關重要。
西班牙福能集團(FiRe Energy)常務董事、英國國際貿易部2020年英國民用核能展覽會小組主席Fiona Reilly表示,由她牽頭的核工業(yè)協會英國工作組已得出結論,即在英國及全球范圍內為小型堆提供資金比為大型新反應堆融資更為容易。
然而,小組其他成員強調,為吸引私營投資商,政府融資必不可少,尤其對于首創(chuàng)項目,以及政府為私營部門針對新核電項目融資而提供的信貸擔保。
國際保險公司英杰華集團(Aviva)基礎設施負責人DarrylMurphy表示,在獲得私營部門對核電廠建設項目投資方面,首個項目總是困難重重。
他指出,雖然為小型堆和大型反應堆提供資金并無本質區(qū)別,但小型堆項目可以更快實現目標。
Murphy稱,私營部門投資界實際上類似于羊群,一旦看到一個項目成功交付,便會有機構資本不斷流入。他還表示,克服挑戰(zhàn)的關鍵是獲得財政支持,成功部署首座反應堆,比如在長期未建設核電廠的國家建設一座大型反應堆或小型堆。
Murphy表示,在提供相關資金或至少提供信貸擔保方面,政府可發(fā)揮作用。他指出,英國海上風力發(fā)電行業(yè)便是一個成功例子,雖然最初英國政府斥巨資為英國首臺價格高昂的海上風力汽輪機提供支持,但此后建設成本迅速下降。
倫敦普華永道咨詢公司(PWC)合伙人Richard Abadie在會議期間表示,如政府致力于建設核電項目,而私人融資無法迅速提供所需資金,那么政府應承擔建設小型堆和大型反應堆的費用。
倫敦高偉紳律師事務所(Clifford Chance)合伙人Clare Burgess在會議中指出,對任何核電建設項目而言,建設風險顯然是一大問題。她表示,英國政府目前正考慮在核電項目中采用管制基礎(RAB)融資模式,該模式可通過風險分擔方式規(guī)避建設成本超支風險。
RAB模式雖然在新項目建設方面獲得英國核工業(yè)廣泛支持,但具體實施也面臨著延期。業(yè)界和政府均認為,相比欣克利角C(Hinkley Point C)核電廠所采用的差價合約(CfD)模式,RAB模式是英國實現新核電建設項目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的方法。
核電廠部署新模式
英國政府已表示,目前正改善法律框架,使該融資模式未來可用于核設施建設項目,但尚未給出具體時間表,且業(yè)內人士稱,在議會批準該模式用于新核電項目融資前,可能還要再推遲2~3年。
根據RAB模式,英國能源監(jiān)管機構——電力和燃氣辦公室(Ofgem)將為核電項目設定估算許可成本,并為投資商設定固定回報率。收益將使公司能夠收回經批準成本,并獲得支付建設融資的資本回報。英國零售電力消費者的支付款項將在建設及運營期間支付給建設核電廠的項目公司,建設期間的支付款項將隨累計支出增加而增加。
相比之下,英格蘭西部目前正興建的欣克利角C核電廠項目通過CfD模式進行融資,執(zhí)行價格為92.50英鎊/MWh(約合120.66美元/MWh)。該執(zhí)行價格實際上是核電廠所供電力的擔保價格。據核電廠運營商EDF Energy消息稱,欣克利角C核電廠首臺機組計劃于2025年投運。
批評人士則表示,鑒于近年來電力價格下跌,該項目執(zhí)行價格顯然過高。
Burgess認為,由于欣克利角C核電廠采用CfD模式為項目建設提供資金,進而規(guī)避新核電建設若干關鍵政治風險以及電價風險,因此是一個成功案例。
然而,Reilly補充道,雖然CfD融資模式可能會繼續(xù)用于英國新核電項目,但越來越有可能與RAB模式相結合,共同用于未來新核電項目。他強調,可同時采用兩種模式。